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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报审稿标准

来源:深圳登报,夹报广告,订阅报纸,遗失登报 时间:2013-07-06 10:44:00 浏览量:  

一、关于对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类广告的审核标准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是指与自费出国留学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培训等内容的广告。须提供国家公安部、教育部出具的许可证。
发布前必须经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二、关于对家用电器类广告的审核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
2、质量检验合格证;
3、商标注册证;
4、生产许可证。

三、关于对酒类商品广告的审核标准

1、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省直辖市以上食品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证明;
3、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4、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广告视同药品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管理;
5、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关于对旅游(含出境旅游)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
2、旅游局广告批文;
3、出境旅游广告还应提供国家旅游局特批准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资质证书。

五、关于对个人征婚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1、个人身份证(须核对原件);
2、单位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

六、关于对保健品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
2、省级卫生厅核发的《保健品广告审批表》;
3、卫生部核发的《保健品批准证书》。

七、关于对医疗器械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
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3、广东省卫生厅核发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表》。

八、关于对医疗类广告的审批标准(暂停止夹报)

1、医疗机构行医执照或执业许可证;
2、广东省卫生厅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批表》;
3、中医医疗需出具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医疗广告证明》;
4、个人行医须提供《医疗卫生许可证》(行医证)和《医疗广告证明》。

九、关于对药品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暂停止夹报)

1、企业营业执照;
2、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3、药品商标注册证;
4、广东省卫生厅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

十、关于对化妆品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企业卫生许可证》;
4、美容类化妆品,须提供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
5、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7、进口化妆品须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  的证明、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8、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十一、关于对饮食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1、企业营业执照;
2、卫生许可证及相关证明。

十二、关于对食品类广告的审批标准

食品(含进口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

1、企业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进口食品广告还应提供输出国(地区)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  证书、

中文标签以及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证》;

5、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还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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